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5日臺教師(三)字第1060066541號函106級「中小學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方案」中薪傳教師諮詢輔導事宜: 1、各校需針對每1名初任教師,遴派1名薪傳教師,進行為期3年的輔導與陪伴,隨時提供諮詢輔導。 2、薪傳教師基本資格以正式教師之教學年資5年以上(未足者得列教學年資3年以上)、班級經營與教學表現優良且具服務熱忱者為原則,具有教學輔導教師或進階評鑑人員(專業回饋人員)資格者、國教輔導團員等身份者為優先。倘校內無適合人選,得跨校邀請。 3、薪傳教師克盡諮詢輔導職責並有優良事蹟者,每學年度結束後,將由教育處頒給薪傳教師服務獎狀及敘獎。 教專中心依據教育部薪傳教師進行初任教師諮詢輔導事項,擬定薪傳教師輔導計畫要點(如附件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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